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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3-10 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字体: 浏览量:

川人社办发〔2020〕3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和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现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

(一)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二)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培养成本高和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可提高补贴标准。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培训补贴。

(四)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各类企业的范围认定办法由各市(州)人社部门商同级相关主管部门确定。

(五)在省内注册、且有跨市(州)分支机构的企业,由总公司统一组织培训的,由总公司参保地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由分支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行组织培训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六)培训需求分散或不具备自行培训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依托大型骨干企业、产业园区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由小微企业所在地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关于就业重点群体以及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一)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按实际到课天数发放,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免费培训是指对除交通、食宿以外的培训费用进行免除的职业技能培训。免费培训的项目目录及补贴标准由市(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培训合格后经就业指导帮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再次参加免费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还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5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非毕业年度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州)人社部门商同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确定

(五)对司法部门组织的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市(州)人社部门商同级司法和财政部门确定

三、关于开展项目制培训

对企业开展培训和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由各市(州)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市(州)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特别是通用职业素质、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创业培训、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和技能含量高、实训耗材量大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可将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政策范围。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的,通过专账资金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还可按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有关规定领取技能提升补贴。

(三)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参训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州)企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拟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的,须登录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在所在地申请开班,不具备线上办理条件的进行线下办理,由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省级参保企业拟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的,须经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同意。

(二)有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需求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将本级培训计划和用款计划报至同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操作流程另行制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和开展的培训项目需统一纳入同级人社部门的培训机构和项目目录清单进行管理并公开。

(三)提升行动资金省级补助和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程序参照我省原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各地可对本地专账资金调剂使用,适当向培训需求量大、培训任务重、培训工作好的地区倾斜。建立专账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托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将各类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纳入实名制管理。要推进网上申报审核,加强业务协同配合,减少证明材料,优化经办流程,为各类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提供最多跑一次”“一次办好等便捷服务。

(六)各地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保障专账资金使用安全。建立提升行动资金月报制度,并列入内部监督检查重点范围,自觉主动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七)各市(州)人社、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提升行动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本通知自20201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211231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34


川人社办发〔2020〕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相关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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