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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5671231/2025-20006 文号 川人社规〔2025〕6号
发文机关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1747244457000 有效性 有效
实施日期 2025年7月1日 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特色分类 人才人事
分类 发布单位
成文日期 生效日期
发文字号 有效性
失效日期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博士后招引、在站及出站管理与服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5-22 来源: 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字体: 浏览量:

川人社规〔20256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各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

现将四川省博士后招引、在站及出站管理与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515


四川省博士后招引、在站及出站管理与服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7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招引、在站及出站工作,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服务,依据《四川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招引、在站及出站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博士后的招收与引进

第三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可自主招收博士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双方单位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日常管理工作以工作站(基地)为主,流动站及时向工作站(基地)提供科研立项、科研平台等支持和指导。

经核准具备独立招收资格的工作站,可根据需要自主招收或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

第四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一般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根据开展科研工作需求申请进站博士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科研成果等,采取考核、考试、答辩等多种形式择优招收。对急需紧缺或特别优秀的博士,可不受招收形式限制。

第五条  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可申请进入我省博士后站(含流动站、工作站、基地,下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上述基本条件外,拟进站的博士还应满足设站单位规定的专业、技能和其他招收要求。

第六条  博士毕业人员应全时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设站单位原则上不得招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控制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人员比例。

申请进入人文社科领域、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或临床医学领域流动站,申请进入企业工作站基地,或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进站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第八条拟进站博士须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注册填报信息,完成博士后进站网上备案。设站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  博士后进站时,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或工作合同,结合博士后研究课题制定科研项目计划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时间安排、年度考核、中期和出站考核工资福利待遇、产权成果归属、成果转化收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博士后进站时,设站单位应为其配备合作导师,提供在站期间课题研究的指导和培养。博士后合作导师一般从设站单位的正式职工中产生,并能够承担科研指导和培养任务。

流动站自主招收、工作站独立招收的博士后,一般应配备1名合作导师;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一般应实行双导师制,由联合招收的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各配备1合作导师。流动站的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职称,工作站(基地)的合作导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设站单位应加强博士后合作导师队伍建设,通过完善责任考核、激励奖惩等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博士后招收、培养、考核、出站等日常管理方面的重要指导作用。

设站单位还应建立包括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内的专家学术委员会,组建开题、中期、出站考核专家组,在博士后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中充分发挥专家学术委员会的把关作用。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为进站博士后建立博士后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做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档案管理。

第三章博士后在站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设站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博士后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博士后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拥护党的领导、矢志爱国奋斗、潜心科学研究、勇于创新创造,筑牢投身科研的扎实基本功和良好学风。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具体时间由设站单位、合作导师、博士后本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科学确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进站的博士后,在站时间应征得原工作单位同意。在站博士后完成任务或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博士后出站后可选择其他博士后站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累计在站时间(含多次进站、出国研修等)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开题,应在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后个月内开始,完成时间一般不超3个月。进站开题,主要是由博士后合作导师对研究课题的可行性、研究计划、预期成效等进行指导,形成完整的科研项目计划书。专家学术委员会应对博士后科研项目计划书进行考评把关,确保科研项目计划可行、科学、效益显著。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及时总结科研项目计划书执行情况,定期报告科研项目进展情况,为完成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提供基础依据。合作导师应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给予充分指导。专家学术委员会应结合中期考核对博士后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把关,并会同合作导师及时作出评价。

第十  科研项目进展中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1次,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直至博士后出站为止。当年度进站时间不满3个月的,可合并至下一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内容应包括研究方法与路线、任务完成进度、取得的科研成果等,以定性和定量的方式对科研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出具书面考核结果。中期考核结果应及时归入博士后档案,并作为博士后年度考核和调整兑现工资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应对博士后开展科研项目提供相应经费支持,鼓励博士后大胆创新、敢于创造、多出高水平原创性成果,积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博士后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我省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及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成果归属应当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规定申报国家和我省的科研项目和经费资助参加博士后国情省情研修、学术交流、沙龙、联谊及服务基层等活动。经设站单位同意,可按规定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  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职称初定或评审。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博士后进站满1年,研究成果或业绩突出,经2名导师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已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高校招收的博士后在站期间达到高校教师资格要求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教师资格证。

第二十二条  非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其福利待遇、成果转化奖励等按照合同或协议执行,并计算工作年限设站单位应按规定为博士后缴纳社会保险费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起计算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待遇、福利及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由原工作单位与站单位协商确定,并在进站工作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人事关系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户,允许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入户。符合条件的非在职在站博士后可按规定享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管理支持政策。鼓励各市(州)、设站单位出台相关政策,在博士后住房、医疗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

第二十四条  外籍博士后应结合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在站时间规定申请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居留手续。外籍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照与国内博士后相同政策进行管理和服务。涉及外事管理事务的,由设站单位按照外籍人员在华工作、居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经设站单位同意,可根据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调整研究项目、更换合作导师、延长在站时间、变更进站身份等。设站单位须在变更后3个月内逐级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对在站博士后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由组织年度考核的单位确定,一般应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主要是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评价考核,并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晋升、兑现待遇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表应及时归入博士后人事档案。

非在职博士后的年度考核由设站单位组织;定向委培、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身份博士后的年度考核由原工作单位组织,可参考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的有关情况进行,设站单位应客观、科学、公正地提供年度考核所需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在书面告知本人或在博士后本人应知悉的范围内公告后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未经批准同意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和省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设站单位应及时与退站的博士后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办理博士后工作关系解除或终止手续。

第四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完成科研项目计划书规定的职责任务,并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经博士后合作导师同意、通过设站单位的出站考核后可以出站。完成出站手续的博士后可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自行打印《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九条  出站考核为博士后出站前的全面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科研项目计划书的完成情况、科研创新成果数量与质量等。提出出站申请时,博士后应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报告须按照《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编写。

设站单位应组织专家学术委员会对申请出站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参考中期考核结果、根据博士后研究报告作出书面综合评价。在评定中应注重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博士后分类考核评价。对流动站博士后,鼓励科学探索和基础前沿创新,注重衡量其承担重大项目、发表论文专著、获奖成果等情况;对企业工作站基地博士后,鼓励技术创新应用研究,注重衡量其获得专利、制定标准、解决技术难题、成果转化应用、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对科研项目转化应用的成果、获得专利等与发表论文同等对待。

出站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优秀的博士后,可给予表扬和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予以退站并解除协议。

第三十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的,除有协议外,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后,意愿到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首次聘用岗位不受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三十  出站博士后工作业绩、能力、水平和贡献等达到我省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秀青年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申报高级职称。出站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研究成果或业绩突出2名同行专家署名推荐、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第三十二条  出站博士后可在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随迁户口。博士后出(退)站后未就业的,其户口按规定转至其进站前户口所在地,可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的户口迁移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落户证明材料,到落户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其人事档案按规定转至其户所在地县(市、区)或原用人单位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71日起施行,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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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四川省博士后招引、在站及出站管理与服务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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