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发布时间: 2024-03-18 来源:省人社信息中心 【字体: 浏览量: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号)文件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支付下列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级至十级伤残从业人员,在离开从业单位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自离开从业单位之日起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等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