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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

发布时间: 2022-06-30 来源:省人社信息中心 【字体: 浏览量:

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8号规定: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可对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保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实施上述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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