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8号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的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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