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的工伤人员是否能参与此次待遇调整?
根据《关于2021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4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
不包含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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