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含公益性岗位安置)的;
(三)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四)从事非全日制就业或“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就业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九)提供虚假信息申请失业登记的;
(十)符合其他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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