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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在多少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发布时间: 2021-08-20 来源:省人社信息中心 【字体: 浏览量:

根据《四川省就业和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于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用人单位解除用工或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当于15日内注销就业登记和用工备案信息。

从事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以及“互联网+”等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可通过本人申请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的方式注销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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