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5-14 来源: 省社保局 【字体: 浏览量:

一、起草背景

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救治,规范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行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费用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主要内容

《办全文共五章三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省市职责权限《办适用于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以及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统称协议机构)规定工伤保险就医及费用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省、市(州)社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具体划分,压实工作责任。

)规范了工伤就医管理。办法》对工伤职工可能涉及到的急救抢救、省外受伤治疗、旧伤复发、长期门诊治疗、工伤康复、转诊转院等情形的就医流程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联网结算率,维护基金安全,明确了“未完成工伤认定前的联网结算”相关内容。

(三)厘清了费用结算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联网结算参照就医地标准执行、手工报销参照参保地标准执行《办法》明确了工伤职工急救、抢救期间发生的院前急救费、急诊监护费、急诊抢救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产生且单独列支的空调费纳入基金支付。《办法》要求了工伤医疗费用应当通过联网结算方式支付,为进一步提高联网结算率,维护基金安全,增加了“未完成工伤认定前的联网结算”相关内容。

(四)强化了监督管理措施。《办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伤职工就医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三、文件有效期

《办法》20256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就医及费用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