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规〔2025〕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各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
现将《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6月24日
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高质量发展,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服务国、省发展战略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9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88号)、《四川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含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内,具备一定条件,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依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第三条 设立基地旨在通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建科研创新平台,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培养造就符合四川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的高层次青年人才。
第四条 基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服务发展、稳步推进、确保质量原则,实行综合评估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全省基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基地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工作,承担基地的核准、管理、退出等工作。
第六条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是各地、各部门的基地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指导、管理基地建设工作,承担基地备案、评估、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设立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培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博士后招收培养、考核评价、日常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八条 申请设立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一项具体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四川省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规模处于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2.设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一定数量高级职称、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的科研人员;
3.能为博士后提供较好的科研和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
4.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依托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的合作意向;
5.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门人员做好本单位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
(二)具体条件:
1.建有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高端智库等科研创新平台;
2.近五年内被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领航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瞪羚”企业等;
3.近三年内荣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
4.近三年内入选四川省企业100强、民营企业100强等省级以上国内外知名榜单的企业;
5.其他符合国家和我省重大发展战略部署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
第九条 基地设立实行“先备案、后核准”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设立基地的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等管理单位提交基地备案申请。
(二)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等管理单位进行复核、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备案结果,备案资格有效期为两年。备案后可依托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逾期未招收博士后进站的,取消备案资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备案。
(三)招收首位博士后且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办结进站手续后一个月内,备案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基地核准申请。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核准并公布基地名单,并颁发“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
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基地备案申请,达到条件后可提出核准申请。
第四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条 基地完成备案后,应及时与国内已设立流动站的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联合培养博士后关系,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确定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或工作合同,结合博士后研究课题制定科研项目计划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时间安排、年度考核、中期和出站考核、工资福利待遇、产权成果归属、成果转化收益、违约责任等内容。
流动站应为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办理进站。与省外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基地还应在进站手续办理完毕三个月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转入进我省基地手续。
第十二条 基地应建立以实施科研项目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考核分类评价体系,将创新性科研成果作为核心评价标准。加强过程评价,严格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对基地博士后进行考核评价时,应综合考虑博士后的学科领域、研究类型,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博士后分类实施考核评价。对企业博士后,鼓励技术创新应用研究,注重衡量其获得专利、制定标准、解决技术难题、成果转化应用、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对科研项目转化应用的成果、获得专利等与发表论文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基地应充分发挥管理的主体作用,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按照《四川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5〕3号)、《四川省博士后招引、在站及出站管理与服务办法》(川人社规〔2025〕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博士后进站、在站、出(退)站管理,强化激励保障,提升博士后培养质效。
第五章 综合评估
第十四条 为提升基地建设质效,加强激励约束,建立以博士后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产出成果为核心的博士后工作评价机制,以评促建、奖优汰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对基地实施综合评估,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
第十五条 综合评估遵循客观、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 综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地建设管理情况、博士后招收培养和服务保障情况、博士后科研成果产出情况等。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基地综合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方案。
设站单位应严格按照综合评估要求,对照评估指标体系如实、准确地填报数据,准备评估工作相关资料,并确保评估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等管理单位应做好本地、本部门基地综合评估的相关督导、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价为优秀的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给予奖励,对其申报省博士后重点项目名额指标上予以倾斜,并优先推荐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博士后工作开展不力、评价为不合格的基地,予以注销设站资格。
第六章 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对基地动态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注销设站资格:
(一)在综合评估中被评价为不合格;
(二)基地核准后连续三年未招收博士后;
(三)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学术不端等问题;
(四)无法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或因业务调整、重组、破产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的。
被注销的单位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基地备案。
第二十条 基地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丧失设立条件的,可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等管理单位提出建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注销。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注销。
第二十一条 基地被注销设站资格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等管理单位负责收回其“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牌匾。
第二十二条 基地获批设立工作站或工作站分站的,其基地资格自动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8〕38号)同时废止。
下载链接:关于印发《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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