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规〔2025〕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策口径
(一)关于稳岗返还。稳岗返还条件按国家规定执行,其中: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参保企业(含参照实施的参保单位)2024年需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稳岗返还标准为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4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参保单位划型按与其享受税费政策一致的原则,由省统一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仍按上年规定执行。
(二)关于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对象范围、条件和有关要求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取得我省“15+N”重点产业链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可在此基础上增加2次补贴次数,补贴标准提高到中级(四级)2000元、高级(三级)2500元。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企业在职职工应提供其所在企业出具的证岗相适证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的证书应与本人求职意愿相符。“15+N”重点产业链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另行制定印发。
(三)关于一次性扩岗补助。将正在实施的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享受对象范围由参保企业扩大至参保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
二、提升经办服务质效
各地要持续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确保符合条件的资金精准直达企业账户。要坚持失业保险待遇便捷办与就业帮扶同步抓的理念,为失业人员提供集成服务。要用足用好各类共享数据,加强跨险种跨地区跨部门数据核验,提高待遇审核发放的精准度、安全度。
要严格落实省级统筹有关规定,强化基金收支管理,优先确保保生活待遇支出。要按国家规定加强大龄失业人员待遇保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经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工作协同、数据共享机制,积极稳妥做好大龄领金人员续发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代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工作。
三、强化基金风险防控
各地要落实深入推进全省人社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有关要求,积极推动纠治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问题,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切实规范待遇审核发放,常态化开展疑点数据核查,严防错发、冒领和骗取基金等问题发生。对申领补贴的参保单位和人员,要主动告知法律责任和违法风险,依法处置违法违规情形,及时追回违规领取资金,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四、高度重视狠抓落实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的具体举措,也是今年失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地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增强抓好政策落实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协同联动、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工作调度,及时会商处置政策执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力有序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最大程度释放稳岗惠民政策红利,更好助力企业减负稳岗、切实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各地要总结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分析政策效应、提出政策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2026年1月10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联 系 人:周 军
联系电话:028—8614816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5年6月23日
下载链接:关于认真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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