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规〔2025〕9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一是按照国家文件规定,享受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足额缴费应满12个月。二是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5.5%把握。三是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四是参保企业规模划型按与其享受税费政策一致的原则,由省统一确定。
二、关于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一是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每年可申领1次技能提升补贴。二是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三是我省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四是取得我省公布的“15+N”重点产业链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另发)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享受补贴次数可增加2次,并将标准提高至中级(四级)2000元、高级(三级)2500元。
三、关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将现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享受对象由参保企业扩大至参保企业和社会组织(按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补助标准为1500元/人。
四、关于经办服务管理。一是继续实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服务模式。即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实施的条件,通过数据比对确定享受对象,并将返还信息推送给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参保单位确认返还信息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资金拨付给参保单位。二是按照国家要求,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应证岗相适。为此,企业在职职工应提供其所在企业出具的证岗相适证明材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的证书应与本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求职意愿相符。三是适当延长证书发证日期在2024年1月1日之后的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时限。
五、关于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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