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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07-31 来源: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班【字体: 浏览量: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和管理服务,促进学校健康发展,近日,我省印发出台了《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均适用本办法。同时,还对学校的设立审批,变更、延续和终止,学校管理与教学组织,以及监督与检查等作出规定。

《办法》指出,学校设置应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有利于职业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省学校的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各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按权限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校的设立审批、业务监管等工作,可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办法》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鼓励、引导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职业培训需求。学校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管。对未经批准从事职业培训的组织和个人,由所在地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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