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专家队伍建设,提高评价质量,推动我省技能人才评价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复核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一)已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职鉴中心”)核发的考评员(含高级考评员、新职业考评员、专项职业能力考评员,下同)、质量督导员资格,证卡有效期即将届满,本人自愿继续从事考评工作,有效期内参加至少1次考评或质量督导工作且无考评(质量督导)事故经历、身体健康的人员实行复核换证。
(二)经已完成备案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或已向各级人社部门提交技能人才评价备案申请材料并正式受理的单位推荐,内部质量督导员应从上述单位有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中选聘。
(三)市(州)核发的考评员证卡有效期届满,由证卡发放的市(州)人社部门组织复核换证。
二、申请时间
自2025年3月起,持有考评员、质量督导员证卡人员须在证卡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流程
1.本着自愿原则,由本人向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登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s://rst.sc.gov.cn/)选择专题专栏-职业技能鉴定-四川省技能人才服务大厅-考评员(督导员)个人换证报名,申请复核换证,准确完整填写个人信息,同时上传复核换证申请表(附件1,推荐单位盖章有效)、蓝底2寸近期免冠个人证件照、身份证(正反面)、考评员或质量督导员资格证卡(正反面)、个人社保参保证明(外聘考评员需同时上传推荐单位聘用协议)、工作总结(单独另附不少于500字文稿并由本人签字)。
2.选择“所在地区”应与推荐单位所在地相符,不得随意勾选,市属评价机构及非在蓉省属评价机构向当地市(州)职鉴中心申报,在蓉省属评价机构向省职鉴中心申报。涉及双备案的评价机构应向首次发放备案回执的所在地申报。
(二)资格审核
1.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复核换证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临期的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参加复核换证工作,对其资格条件及履职情况进行初审,核实任期内工作情况。
2.市(州)职鉴中心严格按照复核换证要求,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对属地评价机构进行审核,核实评价机构报名材料,将初审合格人员按照系统提示生成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上传。
3.省职鉴中心对各地提交审核信息及在蓉省属评价机构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复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名材料的审核。
4.不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或上传佐证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条件,不予通过;有效期内未参与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不予换证;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换证的,证卡到期后自动作废;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原有考评员、质量督导员资格。
(三)公示发文
省职鉴中心对审核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印发复核换证通过人员名单文件。
(四)制证发放
省职鉴中心根据合格人员名单文件制作考评员及质量督导员资格证卡,核发新的证卡,相关证卡由推荐单位提交汇总表统一领取(附件2),市(州)职鉴中心统一领取属地证卡并负责发放,在蓉省属评价机构前往省职鉴中心领取。通知证卡领取之日起,30天内无故不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系统标注“未及时领取,证卡作废”。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职鉴中心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审核复核换证人员资格,对资格审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要加强管理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对不正确履职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应资格。
(二)各评价机构要按照要求,加强对本单位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的管理使用,不得使用证卡过期、人证不符、考评职业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参与评价工作。认真核实考评(督导)工作经历,对其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后期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此带来的后果由评价机构和持证人自行承担。
(三)各市(州)要加快建立督导机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应对辖区内的评价机构进行全覆盖督导,同时抽派外部质量督导员开展交叉督导,对评价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工作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
附件:1.四川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质量督导员)资格复核换证申报表
2.四川省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质量督导员)资格复核汇总表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25年2月18日
川人社职鉴〔2025〕6 号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5年技能人才评价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复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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