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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人社职鉴〔2023〕5号 (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3-01-28 来源: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字体: 浏览量:

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机构备案事项办事指南(试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规〔20229 号)精神,为规范我省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工作流程,提高评价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证书社会公信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评价机构管理

(一)规范评价机构备案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评价机构应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明确评价职业(工种)、级别、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等,通过备案后方可按规定开展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参照《四川省技能人才评价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指导手册》,根据备案核准的职业(工种)范围、级别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各项规定和申报条件开展评价,不得擅自放宽申报条件、超范围或跨地区开展评价。符合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定条件要求的单位,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评估合格后,成为专项职业能力日常考核的组织机构或统一考核的报名机构。评价机构要强化评价过程管理,严把评价质量关,对在评价过程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评价机构管理不善引发重大社会舆情等情况,将严肃追究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

)规范机构岗位设置。评价机构要科学合理设置考务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完善的考务管理、保密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等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配备须满足评价工作需要。具有满足评价工作需要、符合相关标准或规范要求的办公场所、评价场地和配套设施设备。

)规范异地评价活动。有条件的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在备案地以外地区开展评价的,经拟开展工作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按规定开展评价工作,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证书数据纳入当地技能人才统计范围。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报名(考核)机构在各市(州)开展报名(考核)工作,以及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报名(考核)机构在备案地以外地区开展报名(考核)工作,应向拟开展工作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考核工作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考核合格人员生成当地证书编号,纳入当地数据统计范围。评价机构设置考点的相关考场和功能室等应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并经专家技术评估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使用。

二、加强评价质量监管

(一)压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坚持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以建立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长效机制为目标,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职鉴中心)与各市(州)职鉴中心、省属备案评价机构,市(州)职鉴中心与属地备案评价机构分别签订《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责任书》(附件1),明确质量管理目标要求,压紧压实市(州)职鉴中心和评价机构主体责任。各评价机构要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责任书》和《技能人才评价诚信承诺书》(附件2规范组织开展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真实有效。

(二)健全质量监管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政策业务知识培训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全面落实工作要求,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积极探索建立技能人才评价信用评级制度,将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备案期间开展评价工作纳入信用管理,强化结果应用,将信用评级结果作为续备案和退出备案的重要依据。强化评价资料调度核查制度,建立考试计划调度、试卷质量分析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质量调研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限期整改,提升质量监管质效。

(三)畅通质量举报投诉渠道。各市(州)职鉴中心、评价机构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公布业务咨询电话和质量投诉电话,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处理技能人才评价举报投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举报投诉查处反馈机制,重视群众信访投诉,严格落实技能人才评价要情报告制度。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质量投诉举报电话为028-86136211

三、加强关键环节监管

(一)严格资格审查。技能人才评价报名实行双承诺制度。由考生向评价机构或报名考试机构提交承诺书,评价机构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承诺书。各评价机构要切实履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规定的申报条件,把好入口关。等级认定评价机构要重点对申报人员的工作证明(含工作年限、工作单位、工作内容)、学历学位、上一职业资格(认定)等级、个人承诺及相关佐证材料等进行核查,不得降低申报条件和超范围申报。对因申报资格审核不严格,出现报名条件及佐证材料不合规,甚至弄虚作假的,省、市(州)职鉴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暂停相关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对以各种非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参加评价的,参考人员的成绩以作废无效处理;已取得证书的,注销证书;证书数据已上传证书查询系统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有关程序和权限删除相关证书数据,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规范评价过程评价机构组织考核认定前,应召开考务工作会议,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检查场地、工位及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数量且符合条件的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和考务人员。要按规定加强题库建设、管理和使用,规范考试过程,严格核查考生参考信息,配备使用人脸身份识别仪器,由考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双证进场,杜绝替考、代考行为。理论知识考试统一采用智能化上机考试,逐步实现理论与实操考场监控视频与同级职鉴中心监管系统实时连接。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制止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严格遵循全覆盖原则,实现内部质量督导常规化派遣,逢考必督。内部质量督导员不得兼任同场次考评、考务、管理等其他工作。评价机构应在认定成绩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张榜公告等方式对每批次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留存备查。评价机构要拓宽考生成绩查询渠道,提供考核成绩查询方式,公布查询电话,考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向评价机构申请复核。按照《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经核查属实后考核结果作无效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强资料归档。评价工作结束后,各评价机构要及时对评价资料、数进行整理和备份,完善参评人员资格审核、考务过程记录、考评结果等各类材料,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资料、电子资料、相应证明材料、记录签字等档案资料应保存完整、规范使用。按一个考试批次由视频备份盘、申报资料册、考试过程册、理论试卷册、实操试卷册及综合评审册组成的一盘五册进行档案资料归集,妥善保管原始文档。按档案管理要求编制目录(特别是评价过程视频资料),纸质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其中,个人报名表、承诺书、签到表、考场记录表、成绩汇总表、质量督导表等反映关键节点的纸质材料须扫描成电子版材料并永久保存,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责任可倒查。

(四)强化证书管理各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节点做好证书数据审核确认、归档上报工作,确保证书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21460号)和《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统一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省职鉴中心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行统一管理。各地如需自行印制空白证书,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职鉴中心报备空白证书流水号,经备案后方可印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本地空白证书规范管理使用和指导服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实际获证人数发放空白证书。要建立完善空白证书发放台账,详细登记,确保可通过查询证书的流水码判断证书的流向,有效杜绝假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的补办、换证及销毁应做好登记备查。

四、加强专家队伍建设

(一)规范考评员管理使用。加强考评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使用,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和定期轮换制度,探索建立交叉使用机制。建立健全考评员诚信档案和红黑榜制度,对在考评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及省职鉴中心《关于加强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职鉴〔201913号)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考评人员资格等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司法部门处理。建立完善考评员档案管理制度,考评人员须与评价机构签订聘用合同,签约机构不得超过3个。评价机构对考评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对长期未从事考评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考评问题的考评员,不予续聘,收回考评人员证卡。

(二)强化督导队伍培养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培养使用,健全遴选、派遣和退出机制, 探索外督交叉派遣模式,切实维护技能人才评价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本地区督导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事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质量督导员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颁发证卡。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统一派遣外督人员对辖区内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组织情况、考场纪律和工作行为等进行随机督导。各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内部质量督导有关规定,加强培养使用,加快建设道德品质优良、业务技能一流的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对在督导活动中不认真履行督导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质量督导员,按照人社部《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业务培训考核工作。各地、各评价机构要在省职鉴中心统筹管理下,各市(州)要做好本地区考评员的培训、使用和管理等工作。各评价机构要加强技能人才评价管理人员、考务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证卡,实行持证上岗。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综合素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评价质量。考评人员管理期限为3年,持证者应在管理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通过四川省技能人才信息管理系统提出复核换证申请,每年5月、8月、11月统一组织换证,经各级职鉴中心审核后予以换发证卡。证卡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不申请复核换证的,证卡自动作废。

五、规范评价收费管理

各评价机构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不以评价利目的的原则,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规范财务管理。参照《关于继续执行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539号)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性,充分考虑评价场地、设施设备、材料消耗、服务质量等因素,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成本测算,确定收费标准,向省、市(州)职鉴中心正式来函报备并主动对外公布,严格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管理。各市(州)职鉴中心要高度重视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工作,切实履行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评价机构的监管力度,压实工作责任,督促指导各评价机构健全规章制度, 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和评价行为,完善场地设施设备建设。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加快推进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措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监管的统筹规划。各市(州)职鉴中心负责质量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组织实施本地备案的各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的外部督导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客观调查核实处理各类举报投诉。

(三)形成监管合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属地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网信等多部门联动,依托行政执法部门对技能人才评价实施联合监督,形成监管合力,严守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管底线,推动形成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参与的监管体系,为规范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我省技能人才评价事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附件:1.四川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责任书

      2.技能人才评价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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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职鉴〔2023〕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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