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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04 来源: 厅工伤保险处 【字体: 浏览量: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3年度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公布如下。

2023年度,全省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2022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工资”)实行封顶保底,上限为全口径工资的300%,即21228/月;下限为全口径工资的60%,即4246/月。

该标准自202381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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