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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3-07 来源: 厅工伤保险处 【字体: 浏览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持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保障我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受伤后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税务局、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和团省委,联合出台了《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2091日起,《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正式施行。省《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从业人员、顶岗实习生等五类从业人员(以下统称超龄等从业人员)可以参照省《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21年我们出台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总体来看,运行平稳。为进一步保障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受伤后的合法权益,化解和降低了企业用工风险,我们在原有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新的《办法》。

《办法》在适用范围、缴费主体、缴费基数和费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信息系统开发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一是超龄从业人员范围界定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65周岁及以下已领取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群也纳入保障范围。即将超龄从业人员参保范围确定为: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进行适当调整。二是明确缴费主体和缴费基数。明确缴费主体为从业单位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以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基数,同时将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三是劳动关系问题。明确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参保为自愿行为,且参保行为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四是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超龄等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或约定协商解决。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明确待遇重叠问题。明确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工伤认定等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同一事故伤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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