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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26 来源: 职业能力建设处 【字体: 浏览量:

川人社发川〔2020〕57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技工院校办学行为,促进技工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1号)、《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关于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76号)等文件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四川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526

四川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规范校外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促进技工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外教学点是指我省辖区内的技工院校,在学校注册办学地以外开展全日制技工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校外教学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不得对外衍生其他分支机构,不得独立面向社会招生。

第四条校外教学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设立该校外教学点的技工院校(以下简称“设点院校”)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备案同意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省内技工院校经注册办学地和拟设教学点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可以设立校外教学点。

第六条技工院校设立校外教学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校外教学点专业设置应符合我省重大产业规划,应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紧密结合,能适应社会对技能技术人才的需求。

(二)校外教学点学制教育在校生设置规模不低于200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实训和食宿场地,应当具有独立的教室、学生宿舍、食堂和运动场所。校外教学点应当符合安全、消防、卫生、劳保等有关规定,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

校外教学点为自有场地的,应当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当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有效协议,且租赁(借用)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三)校外教学点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学点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学点教师总数的70%

(四)设点院校必须在校外教学点设立专门的综合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校外教学点的综合管理,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由设点院校指派。

(五)校外教学点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校园安全管理及食品卫生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设立后,连续2年具有技工院校正式学籍学生人数未达到200人规模的,由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文停止招生或取消备案,设点院校要妥善安置教学点学生。

第三章设置程序

第八条 技工院校设立校外教学点实行备案制,履行下列备案程序:

(一)设点院校分别向校本部和拟设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学校申请报告,包含设点院校基本情况、设置校外教学点可行性报告、工作方案等;

2.校外教学点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借用)协议;

3.校外教学点安全设施设备、消防验收检查合格等佐证材料;

4.设点院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董(理)事会关于举办校外教学点的决议;

5.设点院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不提供)。

(二)设点院校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并签章。

(三)拟设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九条在贫困地区设立校外教学点,培养规模和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校外教学点应使用统一规范的校牌名称,即:“XXX技工学校XX校区”、“XXX高级技工学校XX校区”、“XXX技师学院XX校区”。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的地址、专业设置等事项变更、撤销,应向备案同意设置教学点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设点院校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学籍、资助、奖学金、教学、就业等工作。

第十三条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校园安全、消防、维稳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设点院校每年应对其校外教学点办学情况进行自评自查,自评自查应形成报告,分别报送设点院校注册办学地和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五条校外教学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点院校注册办学地或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二)连续2年未开展教育教学;

(三)校外教学点再对外设立教学点、教学班;

(四)违反学籍、资助、奖学金管理制度,且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它经认定不合格的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十六条对认定为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设点院校注册办学地或校外教学点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视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停止设点院校在该校外教学点招生,限期整改。

(二)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该校外教学点办学。设点院校2年内不得新申请设立校外教学点。

(三)停止设点院校的招生资格。

第十七条 凡擅自设立校外教学点的,由设点院校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撤销教学点,并按规定追究技工院校有关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校外教学点因违法违纪导致侵害社会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设点院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备案登记表


附件:四川省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备案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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