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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3-25 来源: 【字体: 浏览量: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发〔2007〕26号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在职人民警察按本人的衔级对应执行国人部发〔2006〕79号文件所列警衔津贴标准。

    二、在警察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于2006年7月1日及以后离退休的人民警察,按本人离退休时应执行的警衔津贴金额作为计发其离退休费的基数。

    三、调整警衔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符合规定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人员,由单位填写《四川省在职人民警察调整警衔津贴标准报批(统计)表》(附1)和《四川省在职人民警察调整警衔津贴标准花名册》(附2),其中2006年7月1以后至单位上报方案时警衔发生变动和退休的人员,按变动前后的衔级分两栏填写《花名册》并分段计发增资,《报批(统计)表》中的月增资额均以2006年7月的增资额填报,期间退休的人员,需在“备注栏”注明离退休时间和退休费计发比例。

    五、省级机关调整警衔津贴的《花名册》和《报批表》报人事厅审批后办理工资基金手续;省级部门所属单位调整警衔津贴的《花名册》和《报批表》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厅审批并办理工资基金手续;各市州的审批办法由市(州)人事局明确。

    六、此项工作请于2007年6月底完成;省级主管部门和各市(州)于7月底前按《报批(汇总)表》要求,将本地区,本部门调整警衔津贴情况分别报人事厅、省财政厅各一份。

 

附件:

   ⒈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9号)。

 

                                                      二〇 〇 七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主题词:人事  工资  津贴  通知

 

附件: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 〇 六 年 八 月 三 日

主题词:人事  工资  津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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