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函〔2023〕65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简化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工作流程
按照61号文件规定,对遗属待遇发放地确定在我省的在职死亡人员,申办人提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要求,并提供在职死亡人员人事档案所在地相关信息的,原则上由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在职死亡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并线下联系相关地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二、严格执行电子化业务经办流程
省社保局按照61号文件规定要求,完成全省社保信息系统改造,完善经办流程、规范系统设置等工作。待遇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电子化业务流程的要求,做好业务经办相关工作,确保顺利开展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工作。
三、充分运用部级转移系统规范业务办理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充分利用部级转移系统办理遗属待遇发放业务,及时申请部级转移系统有关权限,开展待遇地查询确定、填写电子表单、办理社保经办机构间电子表单传递等相关工作。
各地在办理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过程中遇到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养老保险处、省社保局反映。
联系人:省厅养老保险处 刘晓菊,联系电话:028-86110193;省社保局待遇处 叶军,联系电话:028-86638044;省社保局参保权益处 晏琦,联系电话:028-86635825。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14日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职死亡人员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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