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社发〔2006〕1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的规定,《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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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社发〔2006〕1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的规定,《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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