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规〔2025〕1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绩效,现将《四川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7月25日
四川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国家、省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补贴培训”)是指培训主体自主或委托具备条件的承训机构,围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岗位技能、农业农村实用技术、非遗技艺、通用职业素质等内容开展,并通过财政资金给予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聚焦服务就业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坚持需求导向、结果导向,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群体实施差异化培训,通过补贴激励,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
第四条 在各级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框架下,按照“人社财政牵头、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原则,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全省补贴培训的统筹规划,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政策制定、计划下达、项目设置、机构遴选、数据汇集、绩效评估等工作。财政厅牵头负责做好资金保障,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等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负责制定并实施分行业、分领域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组织动员各类群体参训,明晰内部培训职责分工。各市(州)有关部门(单位)应指导县(市、区)根据国家、省、市(州)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补贴培训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企业要发挥用人主体作用,抓好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 培训计划编制和项目发布
第五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联合专业服务机构自下而上摸清行业人才、企业用工、劳动者就业培训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征集培训市场需求并融合专业招聘网站、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开展大数据分析。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在每年初发布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第六条 建立省、市级统筹编制工作机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负责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培训计划,指导各市(州)以县域为单元编制地区培训计划,报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筹平衡后,形成全省年度培训指导计划。年度培训计划根据培训需求、国家要求、资金保障、工作实际等编制,年中可动态调整一次。
第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根据培训需求和培训计划细化培训项目,通过本级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本级培训项目,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项目发布信息包含培训人数、培训时长、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技能评价方向、就业推荐方向等。
第三章 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
第八条 培训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企业、院校(普通本科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委托承训机构对培训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可自行开展,具体如下:
(一)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下属单位具备培训职能职责,满足培训基本条件(如师资、场地、课程、设备等)的可自行开展。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依托企业(单位)培训中心或创建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工匠学院对职工(雇员)开展培训。
(三)院校。可依托自身专业资源设立培训职能部门对本校学生开展培训。
(四)行业协会。具备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的行业协会可对会员单位职工开展培训。
第九条 承训机构包括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工匠学院、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承训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提供技能培训服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确定承训机构备案条件,重点把握机构资质、师资队伍、场地、设施设备、教材课程、工作业绩、安全生产等要素,指导市(州)定期发布承训机构目录,并动态调整。
培训主体可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选择承训机构承接培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市级以上部门可统筹协调承训机构对培训基础能力薄弱的县(市、区)给予支持。
第十条 经营异常、严重失信、年检或评估不合格、办学许可证失效以及在整改期内的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不得参与补贴培训项目。禁止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弄虚作假,虚假培训;套取、骗取政府各类补贴资金;
(二)管理混乱,不认真履行教学、考核等职责,逃避监督检查;出借、出租、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资质,或将培训项目“转包”“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违规颁发或伪造结业、培训合格、职业资格、专项能力、技能等级等各类证书;
(三)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超许可、备案、认定范围培训;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补贴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主体或承训机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由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移出目录、列入“黑名单”、吊销办学许可等方式处理,涉及违规申领的补贴资金应予追回,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培训对象
第十一条 享受补贴培训的人员应为四川省内有培训意愿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企业职工。具体包括:
1.企业在岗职工。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2.劳务派遣(外包)人员、平台网约劳动者。劳务派遣人员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务人员,在派遣期间可以参加用工企业组织的培训。劳务外包人员可参加劳务外包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培训。平台网约劳动者指依托互联网平台,与平台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平台规则完成工作和接受劳动管理,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平台企业组织的培训。
(二)就业重点群体。具体包括:
3.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我省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范畴的人员。
4.脱贫劳动者及其子女。脱贫攻坚期间被认定为贫困户家庭的劳动者及其子女。
5.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
6.“两后生”。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职)高中(技工院校)毕(肄)业生,年龄在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
7.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有转移就业意愿或已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8.农业实用人才。包括但不限于经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商务部门分别认定的农业技术指导员、农业机械指导员、返乡创业指导员、农旅融合指导员、乡村建设指导员、农村电商指导员、农村电商主播,即“一村六员一主播”。
9.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10.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11.残疾人。指持有残疾人证,且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符合参训要求的人员。
12.高校毕业生。包括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年度”即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确有培训意愿的可拓宽至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
13.有创业意愿的人员。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可根据自身需求参加创业培训。
14.其他人员。包括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和戒毒康复人员(以下简称“戒毒及服刑人员”)、退捕渔民、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用工、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列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各地不得对培训对象的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就业地增设其他限制性条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不得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培训。培训对象应对本人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有不实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参训资格,按规定追回对其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十三条 补贴培训内容应紧紧围绕行业与民生领域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企业用工需求、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设置,包括岗位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原则上,技能培训实操训练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60%,各地、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设置具体时长和课程比例。
第十四条 补贴培训组织实施方式分为揭榜挂帅项目制、个人直补、承训机构先垫后补三类。
(一)“揭榜挂帅”项目制实施要求
1.定向发榜。对涉及新职业、新技术、新工艺和重大技术攻关、地区急需紧缺技能需求的项目,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形成榜单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培训对象、培训类别、培训内容、考核指标等内容。市县有关部门(单位)也可结合实际公开征集培训项目并发榜。
2.揭榜定帅。有意愿的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可根据榜单要求提出揭榜意向,制定培训方案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经专家评审、部门(单位)综合评估后确定揭榜单位、支持项目和金额,有关信息应在部门(单位)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项目实施。立项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通知揭榜单位。揭榜单位应严格按照培训方案施训,确需调整的应报经有关部门(单位)同意。培训主体负责培训过程监管,有关部门(单位)可不定期抽查。
4.考核评价。培训主体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方案。培训结束后,组织开展结业考核并按规定发放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考核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下同)。
5.绩效评估。在项目申报时,培训主体应确定至少1项培训绩效目标。培训项目完成后,培训主体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补贴申请,提供项目和绩效完成情况。原则上补贴申请材料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部门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应补贴资金拨付至培训主体填报的银行基本账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培训主体反映,培训主体应按规定和程序核查。未完成培训项目或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补贴。
各市(州)可参照上述规定明确一般项目制的实施要求,按照项目备案、项目审核、项目实施、考核评价、绩效评估的流程进行管理。
(二)个人直补实施要求
培训对象自主报名参加承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培训,取得相应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后,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所在地县级培训经办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培训发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身份、社保和证书信息可通过系统核验的应简化申请材料。原则上培训经办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部门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核定后的培训补贴、技能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拨付至培训对象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
(三)承训机构先垫后补实施要求
1.确定承训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择优选取目录内承训机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承训机构无法满足残疾人、戒毒及服刑人员等特殊群体培训需求或管理要求的,由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商定。
2.组织开展培训。承训机构应及时公布招生计划,培训对象根据需求自主报名参训。报名数量达到开班要求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培训所在地培训经办机构提出开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开班。
3.培训考核评价。考勤率在80%以上的学员可参加承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核,对通过考核学员按规定发放培训合格证。参加技能培训的学员,符合报名条件的应组织其参加技能评价或参加有关考试,对考核通过的按规定发放相应证书。
4.申领培训补贴。承训机构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培训所在地培训经办机构申领补贴,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培训经办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在部门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补贴金额、账户等关键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将核定的培训补贴拨付到承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生活费补贴、技能评价补贴原则上拨付至培训对象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若相关补贴费用由承训机构垫付的可拨付至承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以上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由承训机构提供银行对账单作为付款凭证入账。
5.培训成果跟踪。承训机构对不少于50%的参训学员就业创业成效进行跟踪。培训经办机构应进行抽查核实,并将培训成果跟踪情况与培训补贴拨付比例挂钩。
第六章 补贴激励
第十五条 上述培训对象按要求参训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自2025年5月1日起新备案的培训项目,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可分别享受3次),技能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相同等级不得重复享受。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综合培训成本、急需紧缺程度、培训效果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要建立“基础补贴+考核补贴”机制,原则上考核补贴不低于补贴总额的20%。基础补贴重点考核培训合格率、考勤率、满意度;考核补贴应重点考核取证率、就业率、创业率。考核补贴比例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可上下浮动。
根据不同群体实际情况,就业创业率主要通过社会保险参保、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工商登记、中介服务合同、劳务协议等予以佐证。
第十六条 培训对象个人缴费或由承训机构代为垫付费用参加省内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开展的技能评价,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的,按标准给予个人或机构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乡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标准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同一劳动者每年只可享受1次生活费补贴。
第十八条 已享受该职业(工种)高等级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培训补贴。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第七章 培训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技能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应从行业发展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工会专项资金、妇儿专项资金、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部门相关培训资金中统筹安排,按相应管理规定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要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证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可对上述各类资金(失业保险基金除外)进行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培训监管
第二十条 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训机构要按要求加强专业设置、师资队伍、课程质量、教学管理、档案管理。
(一)专业和课程方面。承训机构应优化专业(职业工种)设置,规范培训课时、内容和方式。
(二)师资队伍方面。授课教师应具备相应资格(含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长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承训机构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师资轮训。
(三)教学和档案管理方面。承训机构应按班次建立培训台账,培训台账应记载培训开班、过程及结业审核情况、培训学员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试考核和收费等内容。培训台账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保存期限5年。
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应按要求将培训项目信息录入四川省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承训机构先垫后补项目应接入就业创业监管平台,培训过程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无法接入就业创业监管平台或提供影像资料的,由培训主体或承训机构提供承诺函。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牵头负责的培训有其他管理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加强对培训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培训资质情况。包括开展补贴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教师资格、培训范围、教材使用。
(二)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培训实施、质量效果等情况。
(三)补贴发放情况。包括享受补贴人员资格审核、资金拨付。
(四)信息公开情况。包括向社会公示享受各项培训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同时须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组织、谁实施、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抽测、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社会监督、质量评估等方式,对补贴培训开展情况实施评估评价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所需资金可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部门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九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组织、谁负责”等要求分工做好资金绩效评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制定全省统一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指导各地各部门定期开展绩效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定期对各市(州)补贴培训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培训资金分配挂钩,对实施效果好的地区在分配培训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培训项目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应主动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情况。牵头实施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每年向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相关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完善其他专项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正式施行前经办机构已受理并同意开班的培训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下载链接:关于印发《四川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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