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规〔2025〕1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从2025年7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30元(含2025年国家已提高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20元、我省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0元),达到每人每月193元。我省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资金总量的50%,根据市县领取待遇人数、财力等因素,分档次予以补助,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此次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此前各级已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参保居民的关心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将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各地要认真落实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早缴费,鼓励支持参保居民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水平,在省定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地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促进我省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有效期5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4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9月26日
下载链接:关于2025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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