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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5671231/2025-30001 文号 川人社规〔2025〕1号
发文机关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1737563779000 有效性 有效
实施日期 2025年1月1日 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特色分类 社会保险
分类 发布单位
成文日期 生效日期
发文字号 有效性
失效日期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1-24 来源: 厅工伤保险处 【字体: 浏览量:

川人社规〔20251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求,既兼顾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又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根据国家阶段性降费政策和《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已于2024年底到期,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经研究,现就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51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分别统一按照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执行;全省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按照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1%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准把握政策要求,熟练做好政策解读。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费率标准核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同时做好费率浮动工作,确保政策有力有序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2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5123


下载链接:关于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相关文件《关于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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