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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5671231/2021-10006 文号 川人社发〔2021〕14号
发文机关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军区动员局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1629329932000 有效性 有效
实施日期 2021-08-19 15:38:52 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特色分类 就业创业
分类 就业创业 发布单位 就业促进处
成文日期 1629329932000 生效日期 1629329932000
发文字号 川人社发〔2021〕14号 有效性
失效日期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军区动员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03 来源: 就业促进处 【字体: 浏览量:

川人社发〔2021〕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四川省税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企业、单位及时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裁员率按上年度企业(单位)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企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年平均人数比较确定。大型、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全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型结果执行。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2020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二、完善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不含专业技术类)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可申领并享受1次补贴。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

三、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2021年1月1日之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且仍未就业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从申领之月起计算。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结合我省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统筹地区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40%。2020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超过24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不足24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失业补助金政策可结合当地就业形势和基金支付能力自主确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四、给予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不超过50元/人.天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五、鼓励毕业生应征入伍。全省大学生士兵征集比例稳定在75%左右,突出向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支持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军区动员局

2021年8月19日


下载链接: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doc

相关文件《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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