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2014-03-10 来源: 厅法规处 【字体: 浏览量: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一、申请人: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四川省内各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关闭、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三)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四)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行政确认不服的;(五)认为人力资源社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六)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七)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行为;(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调解行为;(五)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六、申请人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七、申请行政复议所需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5、日期。
  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相关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社会保险待遇核定书》等文书的复印件;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4、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代理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所函等材料。
  5、第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办理程序

  一、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3、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4、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事项。补正期限从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二、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4、行政复议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收费标准:不收取费用。
  办理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
  办理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二巷18号

  联系电话:028-86746189、86627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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