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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设机构

发布时间: 2019-01-31 来源: 厅人事处 【字体: 浏览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安全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和史志编纂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二、政策研究处。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和改革推进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协调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工作。

三、法规处(行政审批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重大决策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法治建设、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省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机关及财务代管单位财务核算、管理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统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国际援贷款项目等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拟订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参与拟订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六、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人员(不含公务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及藏区人员(不含公务员)的调配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开展技工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贯彻落实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川(回川)工作、定居和国(境)外机构在川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的有关政策,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奖惩流动等政策,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含国〈境〉外专家)政策。

十、农民工工作处。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

十一、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牵头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工作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支付保障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承办中央在蓉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省属企业职工流动工作。

十二、工资福利处。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福利、退休、退职政策以及离休费待遇政策。负责省属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承担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总额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高海拔折算工龄补贴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处。拟订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拟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测预警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费欠费核销,负责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核,拟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拟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负责养老保险费缓缴审批。

十四、失业保险处。拟订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五、工伤保险处。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资格标准,指导、监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十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内部审计处)。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政策,依法监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涉及基金安全的违法违纪案件。开展相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及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检查,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拟订内部审计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协调办理上级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七、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指导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十八、劳动保障监察局。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劳动保障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省级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责,集中行使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涉及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负责劳动保障监察规范化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市县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指导全省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

十九、表彰奖励任免处。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担相关国家表彰奖励获得者、国务院荣誉称号获得者和省部级荣誉称号获得者的管理等工作,审核省直各部门(单位)的全省性评选表彰工作方案和表彰对象。承办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二十、信访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事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检查指导本系统信访工作,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十一、信息化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订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省级信息化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整合,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数据建设、应用和管理,协调推进信息数据资源共享,指导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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