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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0387号建议的回复函

发布时间: 2025-01-07 来源: 厅办公室 【字体: 浏览量:

尊敬的马萍代表:

您所提出的《关于修改〈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部分条款的建议》(第0387号建议)收悉,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所提出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一、《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制定过程

2016年省政府将《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列入调研论证类立法计划;经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后,省政府于2019年将《省条例》列入制定类立法计划;2019年11月4日,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条例》草案送审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20年7月31日,《省条例》由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在《省条例》制定过程中,我厅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市州意见,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二、关于修改《省条例》部分条款建议的回复

(一)对《省条例》三十三条修改意见的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人事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这体现了国家对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的保护关怀。加之,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所受伤害大部分已影响其正常工作和生活,虽在工作层面可能对部分从事脑力劳动者的影响不大,但对其心理和生理上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其能否重返工作岗位需慎重考量。因此,在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未修订前,《省条例》暂不宜进行修改调整。

(二)对《省条例》三十八条修改意见的回复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本人自愿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90%-75%;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因此,对于工伤职工要求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纳基数不会超过养老保险上下限基数规定,即不会超过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底线和300%的高线。

三、下步工作打算

目前,国家正研究启动修订《工伤保险条例》,针对您所提出的相关建议,我厅将认真研究,深入思考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再就业的可行性,积极向国家部委请示报告相关情况,待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抓紧启动《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工作

再次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随文附寄《征求意见表》一份,请提出宝贵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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