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建军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大中型制造企业补充享受疫情期间财税优惠”的建议》(第0117号提案)收悉。按照我厅职能职责,针对您提出关于“不区分企业规模,以2019年12月员工数为基数,对比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底各公司就业在岗人数,给予员工数保持较好的企业相应稳岗补贴”的建议意见,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3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文件,对稳岗返还政策作出了规定: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鉴于稳岗返还政策由国家统一规定,我们将按照相关程序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您的意见。
再次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支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17日
(联系人:申小军;联系电话:028-86117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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