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函〔2021〕365号
蒋兰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公务员工伤认定职能归属机构的建议》(第71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自2004年国家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截至2020年末,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320.08万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目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暂未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为保障上述人员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上述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从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看,部分地区已自行开展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对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遭受工伤后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经职工所在单位确认后,由单位支付费用。
目前,国家正在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研究制定公务员及参公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且已列入年度政府工作重点,省内也正推动前期调研等相关工作。下一步,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我们将尽快研究出台我省相关政策,届时,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的工伤将统一纳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随文附寄《征求意见表》一份,请提宝贵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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