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2020年9月,我省出台了《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3年5月,我省统收统支模式下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正式实施,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一些急需明确的政策口径。为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重点内容说明
《意见》在工伤保险参保、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
(一)工伤参保方面。《意见》对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等情况的参保政策进行了明确。明确用人单位应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伤认定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省本级参保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管辖等政策口径,对工伤认定增加(变更)伤害部位流程进行了规范,要求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因工死亡(含视同工亡)及重大事故类工伤认定案件应进行调查核实,对职业病工伤认定应做好同卫健部门的信息比对。
(三)工伤待遇方面。对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相关社保费后待遇核定、经组织调动人员参保情形和待遇支付情形、急性职业病初诊后连续医疗费报销、新注册单位和新招用人员参保时间节点、关闭破产企业工伤基金清算项目、职工在多个单位间流动的待遇计发基数等政策口径进行了明确。
三、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意见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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