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规范我省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统称协议机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五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协议机构资格确定、资质评估签约、协议机构管理、经办管理、协议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及职责权限。《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的申请与确定、协议签订与管理等事项。协议机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对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协议机构管理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行具体划分。
(二)严格了准入标准及评估细则。《办法》明确了我省协议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一地签订,全省互认。对协议机构的准入基本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规定,将是否具备联网结算条件纳入协议机构准入标准。同时明确了以医疗美容、种牙植牙等为主要执业范围的,未执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等9情形的,不予纳入协议机构。
《办法》对评估小组成员构成、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结果、签约流程、退出机制等进行了规范,并要求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公布协议机构名单。
(三)加强了协议机构管理内容及违约罚责。《办法》明确了协议机构职责、伤病分治原则、联网结算方式、转诊转院和康复治疗等,同时对协议机构信息变更、监督考核及保密作出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属地管理,《办法》明确了“有条件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补充服务协议”相关内容,增加了“空挂床、虚开药物、虚假治疗”等相关监管内容。《办法》还明确了中止协议服务的各类情形,以及续签条件、中止条件、终止条件和违约行为处理办法。
三、文件有效期
《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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