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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5-10-31 来源: 厅工伤保险处 【字体: 浏览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让工伤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强其获得感与幸福感,近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2412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原临时工。不包含202412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511日起执行。

相关待遇调整的标准: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伤残津贴增加94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每月伤残津贴增加58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3823.00元、3058.40元、2293.80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供养亲属抚恤金增加39元。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明确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临时工工伤人员,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61元。各地在执行2025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相关待遇调整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类待遇的调整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相关文件关于202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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