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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2-31 来源: 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字体: 浏览量: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33号)已印发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当事人可以委托几人作为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二、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村)居(村)民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4、同一案件中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

三、如何进行授权委托?

由委托人向被委托人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提起反申请,撤回仲裁申请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四、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哪些材料?什么时候提交?

仲裁代理人应于开庭审理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五、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资格有异议的,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资格有异议的,应当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

六、哪些人不能担任仲裁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仲裁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仲裁代理人。

七、用人单位的工会工作人员能否担任本单位的仲裁代理人?

用人单位的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仲裁代理人。

八、公民担任仲裁代理人能否向当事人收取报酬?

公民担任仲裁代理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

九、仲裁代理人能否对劳动者实行风险代理?

仲裁代理人不得对劳动者实行风险代理。

十、《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即2020年12月30日开始执行。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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