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川府发〔2025〕11号)要求,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条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外国企业驻蓉办事机构及国际组织驻蓉机构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其他在省级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设区的市级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
三、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县级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县(市、区)统一设置行政审批部门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需延续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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