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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9-01 来源: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字体: 浏览量:

山西瑞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敖贵川与中铁十二局集团铁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之间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劳人仲案〔2025413号)已办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川劳人仲案〔2025413-1、〔2025413-2仲裁裁决书劳人仲案〔2025413-1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山西瑞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敖贵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987.7元;二、驳回申请人敖贵川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川劳人仲案〔2025413-2裁决结果为:一、确认申请人敖贵川与被申请人山西瑞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2025年5月22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山西瑞合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敖贵川支付2024年710日至2025年5月22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1438.62元;三、驳回申请人敖贵川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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