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榕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福华与你单位、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川劳人仲案〔2025〕574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日内。本委定于2025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一)开庭审理,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二巷18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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