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天启(成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顾唯诚与你单位之间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川劳人仲案〔2025〕165号)已办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川劳人仲案〔2025〕1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被申请人中经天启(成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顾唯诚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差额13512.63元;二、驳回申请人顾唯诚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