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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3-19 来源: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字体: 浏览量:

四川华信大理石有限公司、四川省大理石工业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赵泽林与被申请人四川华信大理石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四川省大理石工业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已办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川劳人仲案〔2025〕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确认申请人赵泽林与被申请人四川华信大理石有限公司1988年8月至1993年11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赵泽林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四川华信大理石有限公司1993年12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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