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试点范围
按照合理布局、分步纳入的原则,选择成都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南充市、广安市等8个市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试点市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确定本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各试点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于2024年4月1日起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一年。
二、完善备案有效期管理
异地转诊转院、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其中,异地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为半年;异地长期居住的工伤职工,备案长期有效;常驻异地工作的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根据派驻时间确定。备案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可变更或取消。
备案有效期结束后仍有异地就医需求的,需重新办理登记备案。其中,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可依据就医地协议机构提供的诊断或继续治疗意见重新办理登记备案。
三、规范清算流程
(一)参保地费用清算流程
对我省工伤职工跨省就医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每季度次月28日前,省级经办机构根据部级经办机构核定的《全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在全省社保信息系统生成《全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附件2)和《 市(州)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附件3)。
试点市根据《 市(州)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附件3)承担当地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当各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留存结余均小于等于一个月时,我省工伤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统一由省级统筹基金划拨,试点市经办机构不单独上解资金;当市(州)工伤保险基金留存结余大于一个月时,试点市经办机构应在收到《 市(州)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附件3)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当地承担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通过基金支出户专项上解到省级基金收入户,划款时标注“工伤跨省异地就医费用”。
(二)就医地费用清算流程
外省工伤职工在我省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试点市经办机构于每月18日前完成与协议机构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的审核和对账确认,并将月度结算信息上传到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纳入当月工伤保险省级统支用款计划,由省级经办机构统一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申请并据实划拨试点市经办机构。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中的基金财务处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发文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市要加强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协调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省内非试点市要提前谋划,打好工作提前量,为适时扩大直接结算人员范围和费用结算范围奠定基础。各试点市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积极配合落实跨省异地就医各项任务,提高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试点市要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合理配置专业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协议机构积极性,保证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深化宣传引导。各试点市要联合协议机构及相关部门制定宣传方案,多维度、多阶段、多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四)认真总结经验。各试点市要加强运行分析,完善工作措施,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相关情况于试点结束前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 系 人: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 白麟
联系电话:028—86255569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2.全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
3. 市(州)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2.全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doc
附件:3.___市(州)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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