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法〔1999〕25号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好《行政复议法》,我厅对本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及修改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各地认真按照《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学习贯彻<行政复议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劳法〔1999〕12号)的要求,抓紧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书面报省劳动厅政策法规处。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下载链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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