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劳社办〔2003〕35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乡镇企业局:
为完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规范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经研究,从2003年6月1日起废止《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8〕48号)。全省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镇企业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下载链接:关于废止“川劳险〔1998〕48号文件”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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