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社发〔2021〕2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银保监分局: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工资保证金时,应及时告知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存储额最高不超800万元。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1.5%。
施工合同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有2个以上新增工程,其存储比例下浮为0.5%;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照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且不得下浮,不受单个工程设定存储上限限制;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5%且不得下浮,不受单个工程设定存储上限限制。
以上存储比例及浮动范围还将根据我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四、《规定》施行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未发生工资拖欠的连续时间可与施行前连续计算。
五、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执行《规定》,作好《规定》施行后,新旧规定的执行和衔接工作。
六、本通知有效期5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成都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四川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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