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三)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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