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人职〔1990〕1号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请示,受行政降职、撤职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工资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职务序列,其职责、任务、所需资格条件、考核晋升办法和工资标准等都不一样。兼有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因犯错误受行政降职、撤职处分,是否同时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和降低相应的职务工资,应从有利于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有利于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原则来考虑,从所犯错误性质及与专业技术工作的相关程度予以区别处理。
1、受行政降职、撤职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所犯错误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程度不大,不影响其所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含政治条件,下同)的,如降低工资等级后,工资将低于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最低档的,可按行政降职、撒职处分的规定降低工资等级,同时解聘(或免去)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而改聘(任)较低的专业技术职务,但可保留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过一定时期的考验,证明其已改正错误,可重新聘任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并领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2、受行政降职、撤职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所犯错误性质严重,与专业技术工作直接相关,已影响到其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同时撤销其所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取消相应任职资格,重新评聘较低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安排其他工作,并按新任专业技术职务或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
3、解聘(或免去)专业技术职务由该职务主管部门确定并办理手续,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和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规定权限和川职改〔90〕01号文规定的手续报批。
一九九O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关于兼有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降职、撤职处分后其专业技术职务及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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