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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5671231/2016-30008 文号 川人社发〔2016〕61号
发文机关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1482705480000 有效性 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1 06:38:00 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特色分类 社会保险
分类 社会保险 发布单位 养老保险处
成文日期 1482705480000 生效日期 1483223880000
发文字号 川人社发〔2016〕61号 有效性
失效日期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30 来源: 养老保险处 【字体: 浏览量:

川人社发〔2016〕6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维护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经研究,现就病残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领取条件

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均可申领病残津贴。申领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的。

二、关于待遇标准

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病残津贴随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关于办理程序

参保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代理人)向现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对符合条件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批准的次月起,向本人按月支付病残津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不得重复享受病残津贴。具体办理程序另行制定。

四、关于待遇停发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停止或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一)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不按要求参加复查鉴定的,暂停发放病残津贴。

(二)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规定计发其基本养老金,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三)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死亡的,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五、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客观、公正地出具鉴定结论,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因病或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工作制度、业务流程等向社会公开。

六、关于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五条第(五十五)项关于因病办理退职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6日


下载链接: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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