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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5671231/2016-40007 文号 川人社办发〔2016〕210号
发文机关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1482109800000 有效性 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19 09:10:00 文件类型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特色分类 劳动关系
分类 劳动关系 发布单位 劳动保障监察局
成文日期 1482109800000 生效日期 1482109800000
发文字号 川人社办发〔2016〕210号 有效性
失效日期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2-27 来源: 劳动保障监察局 【字体: 浏览量:

川人社办发〔2016〕21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1号)转发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是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针对性和工作效率的有效方式,也是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定开展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积极营造全社会守法诚信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基础工作

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的主要依据,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专项检查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渠道,产生或取得的企业上一年度信用记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基础工作,利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根据劳动监察执法情况,定期上载、更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接受执法检查等信息,为开展评价工作提供依据。

三、利用评价成果

根据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守法评价情况,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的企业,可通过书面审查等方式进行日常监管,不再实地检查;对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B级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1次实地检查;对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C级的企业,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每年进行1次以上实地检查。通过检查,需要变更企业诚信等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开展重新评价工作,及时作出等级调整,并按新的等级进行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四、定期通报情况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并在评价结束后15日内将有关情况上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其他

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5〕2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19日


下载链接: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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