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引导企业吸纳就业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川办发〔2024〕34号)文件规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支持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对企业扣减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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