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超龄从业人员和准职业人群提供职业伤害保障,《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在第四十五条明确了五类人群可以参照《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一是,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是,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三是,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四是,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五是,其他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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