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婚假
根据川劳险〔1993〕95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
二、关于生育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给予男方护理假 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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